关于合伙买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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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段时间,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广为流传——对规避限购而借名买房,合同无效(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、徐沛欣再审民事判决书》(2020)最高法民再328号)。
判决书措辞严厉:
“司法对于此种行为如不加限制而任其泛滥,则无异于纵容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机性购房快速增长,鼓励不诚信的当事人通过规避国家政策红线获取不当利益,不但与司法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的职责不符,而且势必导致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空,阻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,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。”
违背公序良俗,代持协议无效。
合伙买房本质也是一种代持,只不过是代持的不是100%的房屋产权,而是一部分。在法律关系认定上,与借名买房没有区别。
尽管律法严厉,仍然有不少同学想要一试。
本人是法律博主,只做风险提示,朋友们决策自断。
一、合伙买房的风险
合伙买房,老生常谈的是道德风险,比如:
借名的人翻脸不认;
借名的人老婆不认;
借名的人意外去世,家属不认;
借名的人对外欠债,房子被用作抵债。
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的,还有决策风险和变现风险。
房子涨了≠收益到手。需要决策,需要变现。
比如,房子涨了200万,你认为见好就收,去追逐更大更新的标的。但你的伙伴不同意,认为雪坡正长,市场远没有到高点。
又或者,伙伴住在这套房子里,很满意,这是他家庭唯一住房,甚至可能是孩子的学区房,不想卖掉再换。你想变现退出?对不起,没有现金。
即便都同意卖房,那么是卖500万,还是550万呢?是卖给价高周期长的,还是价低周期短的?是先做个凤冰,还是原样卖出呢?
又是一番争吵。
二、合伙买房的收益、成本精算
300万的房子,涨到500万,收益是200万吗?
并不是。
银行有资金成本,要从收益中扣除;
租金收入也是收入;
购房资格算不算额外的价值?
房屋的装修、出租、维护,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,算钱吗?
有人出是首付,有人出是月供,付款的时间不一样,利息成本也不一样,要不要分别计算?
这是一道精算题。数学不好容易懵圈。
三、什么样的人可以合伙买房
一项交易,操作模式本身是安全的,对交易对手有信心,正常进行的概率超过80%,才值得去做。合伙买房风险高,有两点非常重要:
一是代持的合伙人靠得住。这种通常是自己的父母、兄弟、亲戚、老同学、多年生意伙伴、下属员工。也就是说,靠血缘、友情、利益交换。这些关系有一个特点,它们不是一次性交易,而是关联了长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。利益是你最大的盟友。
二是投资人不差钱。也就是说,哪怕就是判了合同无效,哪怕合伙人卖掉了房子卷款跑路,所有的投资打了水漂,没关系,爷儿们有钱,认栽。
四、一份设计精妙、措辞严谨的代持协议有用吗?
合同,是为了在一方违约的时候可以诉诸法院,由国家公器主持正义。私下能够协商解决的事情,签不签合同都无所谓。
从过往的司法判例来看,法院大多支持代持协议有效,虽然“房住不炒”,但当事人之间,做了也就做了。甚至2020年,同样是最高法院,还有认定代持协议有效的案例。(献县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、孙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(2020)最高法民申4号;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华侨出版社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(2020)最高法民申406号。)
不过,司法裁判的口径如今已经明显转向。不到一年时间,最高院明确裁判规避限购的代持无效。
这种情况下,合同写得再好,递到法院,被判下“无效”二字,没有意义。
五、合伙买房还有出路吗?
如果需要公权力托底,就不能悖法而行。
法律禁止的,是没有资格的人取得房子的产权。转换交易模式,放弃对产权的诉求,只留债权,或许还是一条出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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